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例——某单位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市场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抖音网店违规使用“全网最低价”“全场最低价”广告语,该行为涉嫌违法。2022年4月2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5月9日,高新区市场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自营网店售卖家具,在网店平台发布广告,在广告语中含有“全场最低价”和“全网最低价”字样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是在自营网店发布广告,浏览人数较少,成交数量少,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以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石市监发〔2021〕58号)的规定及其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属初次违法且对消费者决策未起到决策性作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的规定,高新区市场局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广告。

二、焦点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在抖音网店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范畴。当事人在其抖音网店内给自己销售的商品打上“全网最低价”“全场最低价”的标签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主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通过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对此事高度重视,第一时间配合整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综合本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高新区市场局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不予处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企业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