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销售食用农产品农残超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高新区XX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基本案情】2023年5月9日,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高新区XX超市销售的尖椒(编号:SJZ2023SP00783)、姜(编号:SJZ2023SP00784)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尖椒、姜,同时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在案件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高新区XX超市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因购进该批不合格尖椒、姜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加上时间过长,且无固定进货点,现无法说明从谁家购进的该批次尖椒、姜;上述尖椒、姜除抽检用外,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尖椒共进了22斤,卖3.5元一斤,货值77元;姜共进了18斤,卖10元一斤,货值180元,共计257元。当事人行为属于:1、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行为。

案件性质:1、销售的农产品,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整改,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至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接到过市民反映因食用该店销售不合格尖椒、姜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于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7元,3、罚款5000元,共计5257元。【焦点分析】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尖椒、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整改,并发布了召回公告,至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接到过市民反映因食用该店销售不合格尖椒、姜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启示】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实践柔性执法,兼顾执法力度温度,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积极促成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既要依法行政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也要综合考量保障中小微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食品安全无小事,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严格执法是必须的。作为食品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加强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不仅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作为市场监管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裁量,在维护市场秩序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